关于买卖合同集合十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买卖合同 篇1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 ……此处隐藏9573个字……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8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单位或姓名:**单位或姓名:** 住址: 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限为10天 六、因车是二手车,甲方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
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身颜色:
车辆品牌:
第二条:车辆手续情况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单、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钥匙。
第三条:车辆成交价格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车辆过户事宜 甲方提供过户手续,乙方办理过户,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能以没时间为由拖延乙方办理过户)。
第五条:车辆违章处理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 年 月 日 时 分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 违章、 罚款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违章及一切事宜由乙 方自行处理。
备注:因为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所以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状况 及发动机、变速箱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甲方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甲方(卖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买方)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9甲方:
乙方:犬心犬意宠物店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购买时间: 年 月 日
购买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106号附6号
二、购买时甲乙双方确认的该犬的状态:
1、体重:
2、食欲状况(是否良好)
3、眼睛有无混浊物(无/有)
4、鼻镜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5、大便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6、皮毛状况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7、体温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8、四肢关节运动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9、其他特殊情况 :
三、宠物在售出后十五日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等相关致命传染病问题(注:须在大型宠物诊所,使用正规传染性疾病检测试纸板测定,或通过血液化验确认)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上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四、如果第三条所包含病情不能治愈,或造成宠物死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退款(基础退款50%)
2、负责医疗,承担病犬治疗全部费用,或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
五、如果在15天内该犬有非第三条包括的病情,乙方负责提供免费治疗指导,推荐相关宠物医疗诊所,享受相应优惠。
六、新购犬/猫注意事项:
1、 遵照乙方告知喂养方式持续喂养,不得使宠物暴饮暴食,引发相应疾病; 2、6月龄以前,应尽量避免接触疾病高危环境,如野犬较多的户外草丛等
3、宠物未完成免疫程序前,不得洗澡、不要随意喂食牛奶、减少接触户外环境
4、如甲方不遵照注意事项进行喂养,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10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税费,往往会签订两份交易价格不同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价格比较高,但这份并不提交到税务和房管部门,而是把另一份交易价格比较低的合同提交登记备案,并以比较低的价格缴纳税费。还有的是一份较低价格的是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另有一份虚高的价格,拿到银行争取更多贷款。这都属于俗称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是违法的。实践中,因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甚至很多时候,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况发生纠纷,一方反悔,但觉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转而以阴阳合同违法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无效如何处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为准?
首先,阴阳合同如果是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肯定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房屋买卖行为还是可以有效的。
基于这个认识,如果双方因阴阳合同为由发生纠纷,没有特殊情况和约定的话,以此为由是无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力为准?
阴阳合同有的是以两份内容基本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现的。有的是以一份低价合同,再加一份或数份以装修折价或其他形式的折价出现的补充协议组合出现的。但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在实践中认定双方的真实交易内容是关键。
哪个交易条件、交易价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文本中应该能体现得出来,如果体现得不清楚,可以结合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的关系、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综合确认。
再次,对阴阳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阴阳合同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时,往往是理直气壮,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双方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当事人往往就无法接受,指责法院对违法行为不理不管。
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维护法律也是各有职责分工的。追缴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来负责,追回贷款应由银行来进行,这其中如构成犯罪,也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再处理。(出于各种原因,目前实践中对于房屋交易中的逃税行为,还没听说有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提出相应建议给相关主管机构。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关单位举报。但毕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法院审理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以认定买卖关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支持或驳回一方的诉求为主。
最后,签订阴阳合同存在风险和后患,买卖双方应以谨慎对待。